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97,店秩,4,2008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4月14日北縣警店刑社字第0700176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新台幣壹仟元沒入。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11時30分。

(二)地點:臺北縣新店市○○街78號208房(萬家旅社)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 同)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憲忠於警詢時之筆錄。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現金1,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1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