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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店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4月14日北縣警店刑社字第0700176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新台幣壹仟元沒入。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11時30分。
(二)地點:臺北縣新店市○○街78號208房(萬家旅社)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下 同)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憲忠於警詢時之筆錄。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現金1,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1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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