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1,店交簡,83,20121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店交簡字第83號
被 告 陳坤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速偵字第75號),本院於101年3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101年度店交簡字第83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居所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路74號5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居所記載誤載為「宜蘭縣蘇澳鎮○○路74號5樓」,應予更正為「宜蘭縣羅東鎮○○路74 號5樓」,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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