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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店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丁仲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仲恩發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手持式火焰信號彈壹支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7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及少年法庭入口處)。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手持式火焰信號彈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手持式火焰信號彈1支。
(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手持式火焰信號彈照片。
三、扣案之手持式火焰信號彈1 支,為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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