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4,店秩,34,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店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邱素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8月1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素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4年8月13日21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察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邱素玉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有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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