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刑事-STEM,106,店秩,4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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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店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呂清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634655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清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柒條、強力膠殘渣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6日15時3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扣案之強力膠7條(已開封1條、未開封6條)、強力膠殘渣袋1個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7條(已開封6條、未開封1條)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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