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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文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正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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