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小,63,2011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許洪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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