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小,647,2013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47號
原 告 蔡雅慧
被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振源
被 告 陳芃樺
被 告 陳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訴字第202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5月8日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3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5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應認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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