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小,648,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稅明諒
被 告 廖俊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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