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小,717,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另於7日內具狀更正依發票金額請求之各項目金額及提出被告王清泰之最新未省略記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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