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簡,157,2013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高健輝
高金河
高敏彥
高金三
高進財
高進興
高進義
高王格(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子益(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彩瑄(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麗雲(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麗華(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金枝(即高朝宗之繼承人)
高阿秀
高三癸
前列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前列十人共同
複代理人 方景平
被 告 黃春枝
謝治台
謝蘭金
謝葉雪妹
謝建台
謝沅樵
謝宜惠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林淑貞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張修誠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訴訟代理人 楊利生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蓓
被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簡竹君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翁文超
訴訟代理人 牛敬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