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簡,270,2011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被 告 晏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沅莙
上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聲明(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將掛號回執提出本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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