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41號
原 告 張琦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志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曉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請求事項欄及事實理由欄所載金額是否有誤?如是,應提出更正狀,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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