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全體董事、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請敘明本件列陳蘇堯為相對人之理由為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正前揭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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