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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王敦正
劉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振裕間聲請調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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