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補,127,2011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許琇婷
林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祥生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分別載明各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相對人何祥生之詳細住所地址,茲查本件標的金額暫依聲請人所述核定為共計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並應具狀分別載明各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載明相對人何祥生之詳細住所地址,俾憑寄達調解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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