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補,133,2011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佳穎
蔡榮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鳳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79地號等5筆土地均持分12分之1所有權及其上80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3段213號全部所有權)之價額(如提出客觀交易價額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所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價額合計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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