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補,134,201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張子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貽傑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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