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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周文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320元(即本票裁定之金額770,000元-359,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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