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0,店訴,5,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訴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被 告 陳立宗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所有董事會選任代理董事長及選任董事長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關歷次之通知補正函及備查函影本、向法院登記處申請登記之印鑑影本、原董事長牟靈慧之除戶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55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是否判決確定;

被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所持有與本件相關之原告公司所有董事會選任代理董事長及選任董事長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關歷次之通知補正函及備查函影本、向法院登記處申請登記之印鑑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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