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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天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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