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1,店簡,1152,2013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張志中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廖宗輝
廖宗賢
廖宗棋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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