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1,店簡,1388,201308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趙重光
被 上訴人 鄭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