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1,店簡,143,2013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許進福
兼訴訟代理 許淑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前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鄧引發
訴訟代理人 鄧俊興
王月妹
被 告 鄧明峰
鄧容專
鄧容達
鄧阿香
鄧麗品
鄧銀賢
鄧銀味
鄧銀音
鄧彩華
陳進成
陳銘祥
前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林月娥
被 告 陳信誌
陳惠琳
陳進富
上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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