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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原 告 鄭傳興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又仁律師
蔡逸蓉律師
吳政勳
被 告 山林溪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勇
訴訟代理人 尤金堆
張文邦
胡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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