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店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里、陳文禮、林添登、林添進、林繁治、林慶元、林彥守、林相彬、林吉杰、嚴文忠、嚴正宗、嚴佳蓉、嚴榮裕、嚴楊梅、張林瑞美、林錦豊、林德南、陳和銘、林舜卿、林進宏、林寶珠、嚴健庭、嚴銘宗、陳淑宏、陳純宏、謝慶安、林炳煌、林進富、陳景圳、余陳秋、陳雅雲、陳世沛、陳佳菁、韋兆蘭、嚴崑隆、嚴銘、嚴惠玲、嚴周施、嚴久雄、林萬居、嚴銘德、嚴銘川、陳煥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各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