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事聲,103,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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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103號
聲明異議人 陳黃千鶴 住基隆市○○路00巷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874號於102年7月3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7月31日102年度司聲字第10874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等47人列冊向貴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貴院指示應由一人代表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待代理人確定公告再行辦理,遵照指示於102年5月16日繳交裁判費並備齊所有資料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迄至102年7月5日貴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418裁定確定由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原負責人之長子藍崧元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支付命令係奉貴院指示暫停作業,實在不懂,等待特別代理人62日中所有對聲明異議人不利之判決均應撤銷,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對無訴訟能力之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倘本案訴訟繫屬消滅,則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程序即無所附麗。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審理,聲明異議人又於102年7月30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支付命令事件,業於102年7月23日裁定終結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已無所附麗,其聲請為不合法。

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0874號支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裁定駁回,即無不合。

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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