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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曉杭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環宇編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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