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小,35,2013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3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茂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五號選任清算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董監事均已解任,顯有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而本院有訴外人聲請選任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135號受理中,由於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以該訴訟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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