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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
原 告 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郁城
訴訟代理人 王龍華
被 告 邱書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店小字第50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景美民生市場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14)之所有權人,依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規約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管理費收取標準係依照建物謄本坪數計算,每坪新臺幣(下同)27元,被告每月應繳納管理費1,110元。
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9月起至102年3月止,累計79個月,總計積欠管理費87,690元(1,11079),經催繳後僅繳納35,000元,尚積欠52,690元,經催討卻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69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數年來管理疏鬆,被告所有房屋之天井每逢下雨均會積水至腰部,房屋亦淹水,多次向原告反應均未處理,被告於100年12月5日自行雇工修復,共花費54,000元,並通知原告扣除該費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台北市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規約、管理費收支一覽表、台北市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第14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台北市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5日景民市○○○000000號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被告亦不爭執欠款金額之真正(見本院卷第62頁),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69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辯稱原告數年來管理疏鬆,被告所有房屋之天井每逢下雨均會積水至腰部,房屋亦淹水,自行雇工修復,共花費54,000元,應從積欠之管理費中扣除云云,並提出估價單、存證信函、相片為證,惟該等證據尚未能證實漏水之原因何在及是否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被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有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有房屋淹水可歸責於原告,自難認得從被告積欠之管理費中扣除前揭修繕費,被告前開所辯,洵不足採。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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