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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1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被 告 黃建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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