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爾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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