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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盧清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
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5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3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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