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建簡,19,201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訴訟代理人 賀培文
被 告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全
訴訟代理人 陳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1時在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103年3月10日答辯狀表示意見,書狀自行交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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