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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羅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品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嘉品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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