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陳芳汶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
被 告 黃淑瑜
即反訴原告 1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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