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偉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達空調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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