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622,201605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22號
原 告 李丕基
兼訴訟代理 李丕準
人 弄4號14樓
原 告 李丕榮
李台紅
被 告 李丕屏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以兩造間應繼分爭議部分,現正由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事件審理中,且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繼承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是否成立為據,其結果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裁定在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5號繼承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86號判決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檢閱屬實,爰依原告李丕基等聲請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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