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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萬主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惠萍間請求返還租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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