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677,201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677號
原 告 高豐順即高豐順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洪旻郁律師
被 告 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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