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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林雅雯
被 告 尹台生 原住台中市○○路00號1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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