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792,2013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東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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