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927,201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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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江德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7,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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