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簡,996,201404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蔡郁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5,000元(10,000+5,000),核算為新臺幣(下同)451,720元(301,720+1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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