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2,店補,468,2013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李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哲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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