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司店補,10,2014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銘堂
高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楠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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