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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康保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連發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00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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