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芷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娟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