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司店調,16,201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羅宥憓
相 對 人 彭己耘
相 對 人 彭郁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己耘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業已由本院103年度店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確定,依法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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