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3,店小,222,201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鄭庭華
被 告 李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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